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兵役等案件,所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妨害兵役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重政法官朱樑
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D受刑人甲○○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妨│期││南│7│南│埔0││南│埔0│││害│徒│4│投│偵3│投│刑8│9│投│刑8│││兵│刑││地│9│地│簡1││地│簡1│││役│叁││檢│3│院│││院│││││月││署│││││院│││├──┼─┼────┼──┼─────┼─┼───┼────┼─┼───┼────┤││有│││││││││││偽│期││南│2│台│上9││台│上9│││造│徒│2│投│偵3│中│3│7│中│3│8││署│刑││地│3│高│訴0││高│訴0│││押│陸││檢│5│分│1││分│1││││月││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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