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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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更(一)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孟哲 律師
郭淑慧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參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參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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