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 魏高明 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迴避事件,於
102年11月11日具狀聲請該事件承審法官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張競文、邱璿如、陳婷玉迴避。經查,102年度聲字第41
5號聲請迴避事件於102年11月1日裁定,於11月7日送達聲請人。102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迴避事件既經裁定,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對該事件應執行之職務已經辦理完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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