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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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881號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宏明
吳宗澤 被上訴人 林宏澤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被上訴人 王余鴛鴦
王月汝王 蕭德隆 王鈺玲 王志銘 王志賢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二字第00002號原告林宏澤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行政救濟金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二字第00002號原告林宏澤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行政救濟金事件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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