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淨重0.0六公克,包裝重0.二四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調科壹字第二二00一四四八三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