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國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灣電力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旭雄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應就其擴張聲明部分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主張之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訴之聲明貳佰柒拾萬元,合計叁佰萬元。
三、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裁定命上訴人就其擴張聲明貳佰柒拾萬元部份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肆萬零伍佰元,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為證,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在案,上訴人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收受最高法院裁定迄今,仍未據其補繳上開訴訟費用,其擴張聲明部份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九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吳登輝~B3法官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洪梅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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