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易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建上易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上易字第42號上訴人 余學禹 即余學禹建築師事務所上列抗告人因與臺北縣新莊市公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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