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016號聲請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茂空調設備工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提示日為何日?(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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