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還車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 成玟涓 間交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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