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七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德南
送被告名朗企業有限公司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十九萬二千五百零七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