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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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七四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所為之處分(投監五字第裁六五─J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下午十一時三十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行經南投縣南投市○○○路○○○號前,為警攔停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異議人均依標準程序受測多次,並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行為,認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其拒絕警方酒精濃度各項測試之檢定為由,裁決異議人「罰鍰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並吊銷駕照三年」之處分(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投監五字第裁六五─JC0000000號)顯有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旨在規範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甚明。
三、訊據異議人甲○○固對其於右揭時、地,遭警攔停對其為酒精測試檢定之事實,坦白承認,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辯稱:其當時的確配合吹氣二次,沒有拒絕受測云云。經查,本件舉發員警執行酒醉駕駛勤務時,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下午十一時三十分,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號前,發現異議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車身搖擺不定,時而加速,時而突停,嚴重影響交通安全,旋即攔停,請異議人出示證件,並告知酒測呼氣程序及其相關權益,乃依法酒測,異議人經多次測試均採極不配合方式,致酒測器無法有效測試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九十二年四月九日投投警交字第Z000000000號函一紙附卷可稽。而證人即本件舉發員警 陳佳坊 於本院調查時亦結證稱:「當天我們執勤酒測,發現異議人騎車不穩定,我們攔下異議人並請他到路邊,依慣例我們拔下機車鑰匙,異議人就不高興,我們請異議人配合吹氣,異議人就深呼吸閉氣不肯吹氣,我們就無法酒測,當時異議人跌倒在地上,異議人有暴力傾向,我們同事才把他上手銬,帶回派出所,勸導繼續酒測,並告訴他的權利,異議人依然不配合,我們就開單告發」等語,並有異議人不配合警方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錄影帶畫面照片七張在卷可憑,足認異議人確有拒絕警方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無誤。異議人上開所辯,實不足採信。
本件異議人右揭違規行為,應堪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開規定逕行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並吊銷駕照三年」之處分,洵無違誤,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自應將其異議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