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62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區○○路○○號,有公司及分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亦未提
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