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59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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