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59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