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罪刑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月24日│95年1月25日│├───┬───┼───────┼───────┤│偵│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檢│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935│935│├───┼───┼───────┼───────┤││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訴│訴│││號├─┼───────┼───────┤│事││號│871│871││├─┼─┼───────┼───────┤│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6│6│││期├─┼───────┼───────┤│││日│15│15│├───┼─┴─┼───────┼───────┤││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年│95│95││確│案├─┼───────┼───────┤│││月│訴│訴││定│號├─┼───────┼───────┤│││日│871│871││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7│7│││期├─┼───────┼───────┤│││日│10│10│├───┴─┴─┼───────┼───────┤│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金之折算標│銀元300元即新│銀元300元即新││準│臺幣900元│臺幣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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