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9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2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4295號原告事事通通訊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Z0上列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2年7月22日台財訴字第09200303443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補正,爰裁定如下:
一、查本件營業稅事件之被告機關原為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自民國(下同)92年1月1日起改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自行稽徵,即應以之為被告,當時其代表人為 林吉昌 (局長),惟原告92年9月19日行政訴訟起訴狀誤列被告為台北縣稅捐稽徵處,且未依規定記載代表人姓名,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
二、又原告94年4月12日聲請閱卷狀記載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惟未依規定提出委任狀,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視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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