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2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4295號原告事事通通訊有限公司代表人 蕭曜輝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5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4年7月6日上午10時2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