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號戊○○丁○○丙○○己○○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億達水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告庚○○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工案全衛生法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