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因犯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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