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四一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洪麗惠┌───────────────────────────────────────────────────────┐│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凱軒企業有限公司│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5月10日│5,200元│AQ0000000││││ 黃博男 │南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