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2號原告高安電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新標 被告欣聯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3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