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士勛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被告陣廷毅
羅勁峰 洪珮容 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已於105年12月7日庭前解除委任)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585、2681、3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士勛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陣廷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羅勁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珮容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廖士勛於民國103年4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街「風玲瓏網咖」內,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成 」之成年男子邀約,加入「阿成」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送夢瑪莎」、「金桔」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工作;陣廷毅則經廖士勛之介紹,羅勁峰則再經陣廷毅之介紹,均於廖士勛加入該詐欺集團後之同年4至6月間某日,加入該詐欺集團,共同擔任領款車手工作,其等報酬則以每次所領得款項之1%為代價;洪珮容則係陣廷毅之女友,分擔陣廷毅之領款工作。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及洪珮容等4人分別自上述加入詐欺集團之時起,與「阿成」、「送夢瑪莎」、「金桔」及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金融卡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在不詳地區,以不詳方式,向大陸地區之不詳民眾施用詐術,致該地區民眾陷於錯誤,而匯款不詳金額至該詐欺集團掌控之不詳人頭帳戶內;另由「阿成」及「金桔」將該詐欺集團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之利用側錄、盜錄大陸銀聯卡卡號(俗稱外碼)及磁卡資料(俗稱內碼)並燒錄在普通卡片載具(俗稱白卡)方式,而偽造之金融卡交付予廖士勛,由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於每日7時50分至8時許,透過其等共同使用之通訊軟體skype帳號qweasd666888傳送報班訊息至「送夢瑪莎」所使用之ggyy5299帳號,如當日需提領現金,「送夢瑪莎」再以該帳號回傳金融卡編號、需提領之人民幣金額等訊息指示其等提領款項,廖士勛等4人再至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高雄縣市及屏東縣等地之不特定便利超商及金融機構,持前開偽造之金融卡,接續插入各該便利超商及金融機構所附設之ATM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提領現金,以此不正方式,自各該便利超商及金融機構所附設之ATM自動櫃員機內提領詐騙所得款項得手(103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16日之提款紀錄詳如附表一所示),每日所得款項交廖士勛統一保管,再經前揭skype帳號與「金桔」所使用之jp1588jp帳號聯繫後,於有提款項當日17時至20時許間,在臺中市○○○路與環中路交岔路口附近之魚市場等地,由廖士勛、陣廷毅或羅勁峰將提領之款項交予「金桔」,洪珮容並負責注意前開通訊軟體是否有訊息進入及於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提領款項前將人民幣按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工作。迄103年7月16日為警查獲之時止,廖士勛等4人為該詐欺集團提領之款項計約新臺幣(下同)1,000餘萬元。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聲請法院核可實施通訊監察及於103年7月16日10時30分許,經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位在臺中市○○區○○○街○○號3樓之1之租屋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被告洪珮容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年4月2日至同年5月1日間之通訊監察譯文,係由本院核發
103年聲監字45號通訊監察書所得,有通訊監察案件歷次監察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03年聲監續字第134號通訊監察卷宗第59頁),堪認此部分譯文係員警依法定程序聲請法院核發而作成,且於警詢中亦經警逐一提示,被告洪珮容並未爭執其內容之真正,更分別說明各次通訊內容相關對話之意義,有其警詢筆錄可稽;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之程序而為合法之調查,是該通訊監察譯文自具有證據能力。被告洪珮容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爭執上開期間通訊監察譯文之證據能力,顯無足採,此部分先為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除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曾為被告洪珮容之辯護人爭執外,本判決書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對被告4人而言,雖均為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傳聞證據,惟被告4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未就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中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要旨,本院復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上述之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檢察官、被告4人及其等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固然坦承於103年6月20日(不含)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第339條之2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條文施行前,有參與詐欺集團,並擔任領款車手之工作,惟均辯稱其等從事領款車手工作係自103年5月底至6月中旬,之後沒有通知就沒有做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2頁、第173頁反面);被告洪珮容則坦承其分別有於103年4月2日16時40分許在位於雲林縣○○市○○路○段○○○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斗六鎮西店(下稱斗六鎮西店)、於同日16時51分、16時54分許在位於雲林縣○○市○○路○○○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斗六明德店(下稱斗六明德店)提領款項,惟辯稱:我沒有加入「阿成」的詐騙集團,那次我是幫陣廷毅提領等語(見同上頁)。
經查:
(一)被告廖士勛於103年4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街「風玲瓏網咖」內,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成」之成年男子邀約,加入「阿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送夢瑪莎」、「金桔」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工作;被告陣廷毅則經被告廖士勛之介紹,被告羅勁峰則再經被告陣廷毅之介紹,均於被告廖士勛加入該詐欺集團後之同年4至6月間某日,加入該詐欺集團,共同擔任領款車手工作,其等報酬則以每次所領得款項之1%為代價;被告洪珮容當時則係被告陣廷毅之女友,分別有於
103年4月2日16時40分許在斗六鎮西店、於同日16時51分、16時54分許在斗六明德店提領款項。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則於該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在不詳地區,以不詳方式,向大陸地區之不詳民眾施用詐術,致該地區民眾陷於錯誤,而匯款不詳金額至該詐欺集團掌控之不詳人頭帳戶內後,另由「阿成」及「金桔」將該詐欺集團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之利用側錄、盜錄大陸銀聯卡卡號(俗稱外碼)及磁卡資料(俗稱內碼)並燒錄在普通卡片載具(俗稱白卡)方式,而偽造之金融卡交付予被告廖士勛,由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於每日7時50分至8時許,透過其等共同使用之通訊軟體skype帳號qweasd666888傳送報班訊息至「送夢瑪莎」所使用之ggyy5299帳號,如當日需提領現金,「送夢瑪莎」再以該帳號回傳金融卡編號、需提領之人民幣金額等訊息指示其等提領款項,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再至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高雄縣市及屏東縣等地之不特定便利超商及金融機構,持前開偽造之金融卡,接續插入各該便利超商及金融機構附設之ATM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提領現金,自各該便利超商及金融機構附設之ATM自動櫃員機內提領款項得手,每日所得款項交被告廖士勛統一保管,再經前揭skype帳號與「金桔」所使用之jp1588jp帳號聯繫後,於有提領款項當日17時至20時許間,在臺中市○○○路與環中路交岔路口附近之魚市場等地,由被告廖士勛、陣廷毅或羅勁峰將提領之款項交予「金桔」等情,業據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洪珮容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陳述在卷(見警卷第1頁至第
6頁、第18頁至第23頁、第31頁至第34頁、第42頁至第47頁、第57頁至第60頁、第70頁至第78頁、第82頁至第91頁、本院聲羈卷第5頁至第12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偵字第2585號卷【下稱2585號偵卷】第134頁至第138頁、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6頁至第149頁、第154頁至第157頁、第192頁至第194頁、本院卷一第84頁至第89頁、第127頁至第129頁、第140頁至第143頁、本院卷二第172頁至第173頁反面)。
(二)並有警卷所附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7頁至第9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48頁至第50頁、第100頁至第102頁)、全家斗六鎮西店、明德店提款人畫面(第16頁至第17頁)、廖士勛手機之skyp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第26頁至第30頁)、廖士勛身上及隨手包之銀聯卡照片(第35頁至第36頁)、羅勁峰手機通話內容照片(第61頁至第66頁)、洪珮容手機skype通訊內容照片(第93頁至第99頁)、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17頁至第123頁)、本院103年聲監續字第000134號、103年聲監字第112、11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第141頁至第146頁)、2585號偵卷所附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3年8月19日聯卡商管字第1034000215號函(第209頁至第212頁)等在卷足憑,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三)本件因被告洪珮容自始否認加入詐欺集團,故以下先為論述被告洪珮容與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間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後再就其等於103年6月20日後是否仍繼續參與詐欺集團部分為論證:
⒈被告洪珮容與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是否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部分⑴被告洪珮容固以上詞置辯,惟其於詐欺集團中與被告陣廷
毅均係擔任車手的角色,於前開時間前往便利商店領款係由被告陣廷毅所搭載,其領完款項後便將提領之款項及提款卡交與被告陣廷毅保管,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中提到「他們兩個不是明天要拿10萬上去?」的意思是要將提領的贓款拿回臺中交給收水人員等情,業據被告洪珮容於103年7月16日警詢時陳述在卷(見警卷第83頁至第85頁、第87頁),可知被告洪珮容於警詢時業已坦承其與被告陣廷毅均係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角色,且自附表二編號1之譯文內容可看出其就如何交付贓款之細節在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話時應對亦相當自然,堪認其於該次並非偶然為被告陣廷毅提領款項甚明,而被告洪珮容原先對於上開日期之筆錄與警詢光碟是否相符有疑義,然嗣後則表示對該次筆錄之記載並無意見,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109頁),是被告洪珮容之上開警詢陳述之記載正確性應無疑義。
⑵又由被告洪珮容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
年4月18日7時50分與被告陣廷毅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表二編號2)、被告洪珮容所持用上開門號於103年6月11日7時40分、同年6月26日12時4分與被告羅勁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表二編號3、4)可知,被告洪珮容曾主動撥打電話要被告陣廷毅起床報班,與被告羅勁峰之通話中亦談到「報班」一事,其並有幫忙顧skype,以免遺漏詐欺集團所傳送之訊息,佐以「報班」之意思是一早起來先傳「早安」的訊息給水房人員,「早安」代表有人在,有人可以上班至超商ATM提款等情,業據被告廖士勛於警詢時陳述在卷(見警卷第2頁);另「顧S」就是看手機的帳號,看有何訊息,回覆的內容是卡號、人民幣及新臺幣多少錢、領多少錢,手機上的內容就是這些等節,此據被告羅勁峰於本院訊問時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一第87頁反面),是被告洪珮容既對於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等人在聯繫提款作業時所使用之術語明瞭其意,甚且用以與被告陣廷毅、羅勁峰談話,並且協助掌握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等人與詐欺集團間之通訊來往,可認被告洪珮容與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間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況且依附表二編號4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洪珮容亦有分擔提領贓款前將人民幣換算為新臺幣之行為,益徵被告洪珮容除於103年4月2日分擔提領贓款之工作外,就提領贓款前不論是報班讓詐欺集團知悉當日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可提領贓款抑或是於詐欺集團詐得被害人款項後,將人民幣換算成新臺幣之行為均參與其中,其與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應成立共同正犯,殆無疑問。
⑶至被告洪珮容稱附表二編號4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談到匯
率是因為被告羅勁峰要去大陸,因為被告羅勁峰不會算,他請我幫他查跟算等語,惟依該譯文內容顯而易見者應係被告洪珮容擔心換算錯誤而向被告羅勁峰求救,被告洪珮容對於匯率之換算應為較不熟悉者,否則被告羅勁峰自不會詢問被告洪珮容其是否還要繼續「顧S」,自與其前開辯解有所矛盾;且該通話內容絲毫未見與至大陸旅遊相關之談話,可見被告洪珮容與被告羅勁峰所談到之匯率,實為詐欺集團在詐得大陸地區被害人款項後換算為新臺幣之匯率,是被告洪珮容此部分之辯解顯無可採。
⒉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洪珮容於103年6月20日
後是否仍有參與詐欺集團部分⑴經查,被告廖士勛於本院訊問時業已坦承其從事詐欺集團
係自103年4月開始到被抓,每天都有報班,但是有單,才會出去工作等語(見本院聲羈卷第12頁);被告陣廷毅亦坦承加入的時間是103年4月開始到7月被抓,這中間會有1、2天休息等語(見同上卷第7頁反面);被告羅勁峰亦坦承我們每天都會報班、顧S,但不是每天都會有錢進來,我7月6日之後因為腳受傷,就沒有在做了等語(見同上卷第9頁反面),可見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等3人於本院訊問時均坦承於103年6月20日以後仍有繼續從事詐欺集團車手之工作,參以經本院依職權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銀聯卡送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自103年6月20日以後至同年7月16日被告4人為警查獲期間之提款紀錄,其結果顯示於103年6月20日後仍陸續有共361筆提款紀錄(詳如附表一),此有該公司10
5年3月8日企訊業字第1050000501號、同年6月14日企訊業字第1050001527號函及所附交易資料各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73頁至第207頁、本院卷二第4頁至第26頁反面),再經本院函詢提領ATM所屬銀行,請其提供於上開資料各該交易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另當庭拍攝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之正面、側面照片,經比對103年7月8日14時45分57秒、同年7月4日13時18分33秒、41秒、49秒、同年7月1日1時06分55秒之男子(見本院卷二第138頁反面至第139頁、第147頁反面至第
148頁反面、第162頁反面)與被告廖士勛(見同上卷第
178頁至第180頁)之相片,可發現此二人間臉型、髮型、耳朵、眉毛及嘴唇之形狀均相吻合,堪認於上開時間領款之人係被告廖士勛無訛;又被告陣廷毅部分,經比對10
3年7月9日17時41分42秒、05秒、27秒、34秒之男子(見同上卷第139頁反面至第141頁)與被告陣廷毅(見同上卷第181頁至第183頁)之相片,可看出該二人之臉型均呈現上方為ㄇ字型,而眉形及唇形亦均相合致,可認於上開時間提款之人為被告陣廷毅;復被告羅勁峰部分,經比對103年6月21日18時48分43秒、同日18時50分10秒、25秒、54秒、52秒、52分01秒之男子(見同上卷第159頁至第161頁反面)與被告羅勁峰(見同上卷第187頁至第
189頁)之相片後,發現就髮型、臉型、眼睛、鼻子側面之高低而言,足認此為同一人即被告羅勁峰無誤,並再參酌上開監視器畫面與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等人之面容後,顯然已可認定,綜合前述,可證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等3人於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第339條之2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條文施行後,仍有從事提領贓款之行為。
⑵被告洪珮容部分,觀諸103年6月26日即如附表二編號4
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洪珮容斯時仍在詐欺集團內分擔「顧S」或匯率換算等工作,且詐欺集團控制之人頭帳戶,於實際提領前,仍隨時有被查覺而遭凍結之可能,故被告洪珮容分擔提領詐騙所得贓款前匯率換算之工作,仍屬詐欺集團最終完成詐欺取財犯行之重要行為,為參與完成犯罪之一部分,再參酌其於103年4月2日即有參與提領贓款之行為而言,其應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於新法施行後仍應就上開犯行與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負共同正犯之責。
⑶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銀聯卡於103年7月16日被
告4人為警查獲後,固仍有3筆交易失敗之提款紀錄,有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29日金訊業字第1050002643號函及所附交易資料各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二第
110頁至第117頁),惟觀諸附表一所示之銀聯卡提款紀錄,可知於被告4人尚未被查獲前,各該卡號之提領紀錄次數相當頻繁,於被告4人為查獲後,僅餘3次提領紀錄,可見附表一所示期間之提款紀錄仍應認為均係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所提領;況且於103年6月20日後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仍有提款,亦有上開監視器畫面可證,已如前述,自難以於103年7月16日為警查獲後仍有提款紀錄,即認於103年6月20日後提款之人不能排除係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以外之人,進而採對被告4人有利之認定。
(四)綜上,依上開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於本院訊問時之陳述及監視器畫面,堪認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於103年6月20日新法施行後,仍有從事提領贓款之工作;被告洪珮容部分既於103年4月2日有提領贓款之行為,復於新法施行後分擔詐欺集團完成詐欺取財前之重要行為,亦應就新法施行後之行為負其責任。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前開犯行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4人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係自10
3年4月至6月間起至103年7月16日止,而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4均於103年6月18日新增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而被告4人接續實行之詐欺取財犯行於103年7月16日為警查獲而終了之際,上開條文已公布並施行,且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3人於新法施行後仍有提領贓款之行為,被告洪珮容亦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分擔「顧S」、提領贓款前匯率換算之重要行為,是依前開判決意旨,其等所為即應適用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之刑法第339條、第
339條之2、第339條之4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先予敘明。
(二)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01條之1第2項之行使偽造之金融卡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被告4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偽造金融卡之低度行為,均為其等行使偽造金融卡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係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查,本案被告4人雖僅負責提領贓款之工作,然被告廖士勛於本院訊問時稱其在網咖認識一個朋友叫阿成,他先開始叫我幫他領錢,之後介紹我做這份工作,我不清楚詐騙的錢從哪裡來,我只知道錢是詐騙來,羅勁峰和陣廷毅知道是要做詐騙集團負責領錢的車手等語(見本院聲羈卷第11頁反面);被告陣廷毅於警詢時稱其知道提領款項是詐欺集團詐騙大陸地區人民的錢等語(見警卷第77頁);被告洪珮容於警詢時亦稱其是103年4月開始從事詐騙不法行為,其與陣廷毅係擔任車手等語(見警卷第87頁),可知被告4人均明知其等負責提領係詐欺犯罪所得之款項,猶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加入該詐欺集團,主觀上顯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客觀上亦有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作為自己行為一部之行為分擔甚明;是被告4人縱不認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成」、「送夢瑪莎」、「金桔」之成年人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未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或未能確切知悉詐騙被害人之模式,然既相互利用彼此部分行為,以完成犯罪之目的,揆諸前揭說明,則彼此間對於上開犯罪之實施,仍應就全部之犯罪事實令負共同正犯之責。是被告4人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成」、「送夢瑪莎」、「金桔」之成年人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乃以不詳方式向不特定之大陸地區民眾施行詐術行騙,騙款成功後再以轉帳、派員提領詐騙款項等手法遂行詐騙行為,可知該集團分工甚細、人員眾多、規模亦鉅,彼等自始應具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之單一犯罪意思決定而為本案詐騙之行為,又依本案卷內現存證據資料觀察,尚無從確認本案遭詐騙之大陸地區特定被害人之身分或人數,參以被告4人僅負責提領款項之分工,亦難僅憑其描述之概括提款次數或金額,據以估算實際遭前述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致陷於錯誤匯款之對象多寡,此即影響於詐欺既遂罪數之評價,參以時下遭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將款項分散匯入詐騙電話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之情形,故基於「罪疑唯輕」之刑事法原則,應僅認定被告4人所屬詐欺集團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有一不特定之大陸地區民眾受害,而包括評價論以一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較為合理。
(五)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866號、93年度台上字第669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4人雖於如附表一所示及不詳之密接時間、密接地點分別多次將偽造之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提領款項之行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行使偽造金融卡及單一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接續所為,為接續犯,亦應各僅論以一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六)再被告4人持上開扣案之銀聯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被害人遭詐欺款項之行為,就社會一般通念,上開犯行係基於詐取被害人所有金錢之單一行為決意,於密接時間、密接地點之詐騙過程,以行使偽造金融卡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為手段,遂行向被害人詐取財物之目的,犯罪目的均屬單一,是被告4人所犯之前揭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及行使偽造金融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行間,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七)復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至於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次數、情節或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被告廖士勛之辯護人固以被告廖士勛家中有父親、姊姊,被告廖士勛與其太太育有一子,現僅2歲,其太太現無工作,平日於家中照顧小孩,被告廖士勛於交保後即於103年9月25日至世強汽車修配廠擔任修車技工人員,有正當工作,努力賺取家庭生活費用,顯見被告廖士勛已知所悔悟,痛改前非,努力向上,絕不敢再犯,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提出被告廖士勛之戶口名簿及在職證明書為憑。惟查,被告廖士勛於本案中係邀約被告陣廷毅、羅勁峰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贓款之人,被告洪珮容亦係於被告陣廷毅加入後分擔提款之工作,參以扣案之銀聯卡均係由詐欺集團成員直接交付與被告廖士勛、被告廖士勛於需要提款時再將前揭銀聯卡交付與被告陣廷毅、羅勁峰、洪珮容,可見被告廖士勛與上層詐欺集團成員具有直接之聯繫關係,且近年來國內詐欺集團猖獗,犯罪手法日新月異,甚至發展出跨國及高科技之詐騙手法;因詐欺集團多係以人頭帳戶等隱蔽之方式遮蓋己身身分,詐欺集團為取得詐騙之款項,僱用多名車手分散於不同地點提領人頭帳戶內之贓款,增加偵查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度,並廣為新聞媒體報導及政府機關宣導反詐騙之重要,被告廖士勛尚難諉為不知,其雖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正值青壯之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己之力獲取生活所需,反透過加入詐欺集團之方式牟取不法利益,此不僅已侵害受詐騙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亦將使詐欺集團更為猖獗,其主觀犯意可非難性極高,在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故本院認尚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餘地,併此敘明。
(八)爰審酌被告4人均正值青壯,本應以合法途徑獲取所需,竟為牟不法利益,無視於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甘為詐欺集團所吸收,擔任該詐欺集團車手之工作,持扣案之銀聯卡提領大陸地區民眾遭騙而匯入之款項,所為實不足取,酌以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於警詢、偵訊時、本院訊問時均坦承犯行,然嗣後於本院時改稱僅坦承舊法部分;被告洪珮容僅坦承103年4月2日有幫被告陣廷毅領款,然並未加入詐欺集團,難認其等已有悔意之犯後態度;擔任提款車手所獲取之不法利益(詳如後述);被告廖士勛高職畢業、經濟小康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第40頁);被告陣廷毅國中畢業、經濟勉持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警卷第70頁、第79頁);被告羅勁峰高職畢業、經濟勉持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警卷第42頁、第67頁);被告洪珮容高職畢業、經濟小康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警卷第82頁、第114頁),兼衡被告廖士勛於本案係招攬被告陣廷毅、羅勁峰加入擔任提領贓款車手之角色;被告洪珮容於本案涉入情節尚非與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相同,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九)沒收部分⒈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
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按偽造有價證券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且上開沒收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04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銀聯卡87張,各卡之正面圖像,未具備應有之基本特徵(含發卡銀行名稱、銀聯卡標誌等),且無印刷銀聯卡卡號,判斷應非金融機構所發行之真正銀聯卡等情,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3年8月19日聯卡商管字第1034000215號函1份在卷可稽(見2585號偵卷第209頁),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洪珮容所有,或係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交付被告4人持有,供其等與詐欺集團聯繫及提領贓款時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廖士勛於警詢(見警卷第2頁、第32頁)、被告羅勁峰於警詢(見同上卷第43頁)、被告陣廷毅於警詢(見同上卷第71頁)時陳述在卷,復經本院當庭勘驗扣押物品無訛(見本院卷二第174頁及其反面),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59頁至第62頁),而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銀聯卡90張,未能證明係偽造,自無須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宣告沒收,然係詐欺集團成員交與被告4人提領贓款使用,爰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基於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均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因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行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⒊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重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財物之追繳發還被害人,因渉及共同侵權行為與填補被害人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70年台上字第1186號
(2)判例、64年台上字第2613號判例、民國66年1月24日66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而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查扣案之8,000元中,其中有4,000元為被告陣廷毅提領贓款所獲得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陣廷毅於偵訊時陳述明確(見2585號偵卷第143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沒收之。而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其等報酬之計算方式,被告廖士勛於警詢時陳述:如果領到1萬元,我們就抽500元,我們3人再平分這500元等語(見警卷第3頁);被告羅勁峰於警詢時陳述:大概1萬元可以分約300元到500元,廖士勛將今天所得扣掉1%,之後將錢交出去,我們3人再平分這1%等語(見警卷第58頁、本院聲羈卷第9頁反面);被告陣廷毅於偵訊時陳述:分到的成數是提領金額的1%,這1%是我、羅勁峰及廖士勛3人平分等語(見2585號偵卷第141頁),可知被告廖士勛、陣廷毅及羅勁峰等人所述之報酬計算方式均係以3人為基礎,而其等係陸續加入詐騙集團,則在一人單獨領取,二人共同領取之情況下,其等報酬金額難以計算,是本院即以自103年6月20日後至為警查獲前即如附表一所示之總提領金額為3人犯罪所得沒收之參考值,參以被告陣廷毅曾於警詢時陳述:交出去的錢應該有超過1,000萬等語(見警卷第75頁),而如附表一自103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16日之總提領金額為5,492,600元,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總提領金額比例計算出103年4月至103年6月19日之提領金額再為加總,其金額顯然將會大於1,000萬元,然在無法證明被告廖士勛、陣廷毅及羅勁峰所提領款項超過1,000萬元情況下,本院認以被告陣廷毅前開所述之1,000萬為計算報酬之基礎應為適當,又被告廖士勛、陣廷毅、羅勁峰前開所述之計算基礎均略有不同,爰以對其等最有利即所提領款項1%,3人再平分之方式計算其等犯罪所得,其計算式為:10,000,000元×1%÷3=33333【四捨五入】,核屬被告廖士勛、羅勁峰所有因本案犯罪所得之財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陣廷毅部分,扣除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犯罪所得4,000元後,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29,333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洪珮容部分,自被告廖士勛、陣廷毅及羅勁峰之陳述均未能證明被告洪珮容之報酬亦係自提領贓款之款項內分配,卷內亦無其他證據得以認定被告洪珮容之犯罪所得,爰就被告洪珮容部分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
2項、第28條、第201條之1第2項前段、第339條之2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20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全中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01條之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03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16日之提款紀錄及金額)┌──┬──────────┬───────┬──────┬─────┬──────┐│編號│卡號│提領日期│提領時間│提領金額│備註││││││(新臺幣)│(新臺幣)│├──┼──────────┼───────┼──────┼─────┼──────┤│1│①│103年6月22日│16:36:56│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4次,合計22││2││同上│16:37:51│20,000元│2,500元│├──┤├───────┼──────┼─────┤││3││103年6月28日│14:52:28│20,000元││├──┤├───────┼──────┼─────┤││4││同上│14:53:22│20,000元││├──┤├───────┼──────┼─────┤││5││同上│14:54:24│7,000元││├──┤├───────┼──────┼─────┤││6││103年7月1日│17:52:02│20,000元││├──┤├───────┼──────┼─────┤││7││同上│17:52:38│20,000元││├──┤├───────┼──────┼─────┤││8││103年7月4日│16:48:18│20,000元││├──┤├───────┼──────┼─────┤││9││同上│16:49:16│20,000元││├──┤├───────┼──────┼─────┤││10││同上│16:50:05│7,000元││├──┤├───────┼──────┼─────┤││11││103年7月5日│20:51:47│1,000元││├──┤├───────┼──────┼─────┤││12││103年7月11日│18:51:48│20,000元││├──┤├───────┼──────┼─────┤││13││同上│18:52:25│20,000元││├──┤├───────┼──────┼─────┤││14││同上│18:53:01│7,500元││├──┼──────────┼───────┼──────┼─────┼──────┤│15│②│103年6月22日│16:31:49│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4次,合計21││16││同上│16:32:35│20,000元│3,000元│├──┤├───────┼──────┼─────┤││17││103年6月28日│15:03:11│20,000元││├──┤├───────┼──────┼─────┤││18││同上│15:04:09│3,000元││├──┤├───────┼──────┼─────┤││19││同上│15:35:24│13,000元││├──┤├───────┼──────┼─────┤││20││103年7月1日│17:42:46│20,000元││├──┤├───────┼──────┼─────┤││21││同上│17:43:28│20,000元││├──┤├───────┼──────┼─────┤││22││103年7月4日│19:25:05│20,000元││├──┤├───────┼──────┼─────┤││23││同上│19:25:54│20,000元││├──┤├───────┼──────┼─────┤││24││同上│19:26:44│7,000元││├──┤├───────┼──────┼─────┤││25││103年7月5日│20:53:32│3,000元││├──┤├───────┼──────┼─────┤││26││103年7月11日│16:43:26│20,000元││├──┤├───────┼──────┼─────┤││27││同上│16:44:10│20,000元││├──┤├───────┼──────┼─────┤││28││同上│16:44:54│7,000元││├──┼──────────┼───────┼──────┼─────┼──────┤│29│③│103年6月22日│16:41:37│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4次,合計21││30││同上│16:42:07│20,000元│2,000元│├──┤├───────┼──────┼─────┤││31││103年6月28日│13:58:47│19,000元││├──┤├───────┼──────┼─────┤││32││同上│16:25:19│9,000元││├──┤├───────┼──────┼─────┤││33││103年7月1日│18:35:49│20,000元││├──┤├───────┼──────┼─────┤││34││同上│18:36:39│20,000元││├──┤├───────┼──────┼─────┤││35││同上│18:37:38│7,000元││├──┤├───────┼──────┼─────┤││36││103年7月4日│16:42:50│20,000元││├──┤├───────┼──────┼─────┤││37││同上│16:43:39│20,000元││├──┤├───────┼──────┼─────┤││38││同上│16:44:28│7,000元││├──┤├───────┼──────┼─────┤││39││103年7月5日│20:50:11│3,000元││├──┤├───────┼──────┼─────┤││40││103年7月11日│18:57:07│20,000元││├──┤├───────┼──────┼─────┤││41││同上│18:58:01│20,000元││├──┤├───────┼──────┼─────┤││42││同上│18:59:00│7,000元││├──┼──────────┼───────┼──────┼─────┼──────┤│43│④│103年6月22日│16:33:10│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5次,合計21││44││同上│16:33:46│11,000元│8,000元│├──┤├───────┼──────┼─────┤││45││同上│19:08:34│4,000元││├──┤├───────┼──────┼─────┤││46││103年6月23日│13:48:33│4,000元││├──┤├───────┼──────┼─────┤││47││103年6月28日│14:55:20│20,000元││├──┤├───────┼──────┼─────┤││48││同上│14:56:10│20,000元││├──┤├───────┼──────┼─────┤││49││103年7月1日│17:53:27│20,000元││├──┤├───────┼──────┼─────┤││50││同上│17:54:04│20,000元││├──┤├───────┼──────┼─────┤││51││103年7月4日│19:22:18│20,000元││├──┤├───────┼──────┼─────┤││52││同上│19:23:11│20,000元││├──┤├───────┼──────┼─────┤││53││同上│19:24:05│7,000元││├──┤├───────┼──────┼─────┤││54││103年7月5日│20:52:38│5,000元││├──┤├───────┼──────┼─────┤││55││103年7月11日│17:08:12│20,000元││├──┤├───────┼──────┼─────┤││56││同上│17:08:54│20,000元││├──┤├───────┼──────┼─────┤││57││同上│17:09:45│7,000元││├──┼──────────┼───────┼──────┼─────┼──────┤│58│⑤│103年6月27日│15:49:41│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2次,合計17││59││同上│15:50:16│20,000元│9,000元│├──┤├───────┼──────┼─────┤││60││103年7月1日│19:26:37│20,000元││├──┤├───────┼──────┼─────┤││61││同上│19:27:16│20,000元││├──┤├───────┼──────┼─────┤││62││同上│19:27:55│7,000元││├──┤├───────┼──────┼─────┤││63││103年7月4日│13:19:47│20,000元││├──┤├───────┼──────┼─────┤││64││同上│13:20:54│1,000元││├──┤├───────┼──────┼─────┤││65││同上│16:07:08│20,000元││├──┤├───────┼──────┼─────┤││66││同上│16:07:47│4,000元││├──┤├───────┼──────┼─────┤││67││103年7月10日│18:33:10│7,000元││├──┤├───────┼──────┼─────┤││68││同上│18:33:56│20,000元││├──┤├───────┼──────┼─────┤││69││同上│18:34:42│20,000元││├──┼──────────┼───────┼──────┼─────┼──────┤│70│⑥│103年6月22日│17:01:44│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4次,合計22││71││同上│17:02:28│20,000元│3,000元│├──┤├───────┼──────┼─────┤││72││103年6月28日│13:59:58│20,000元││├──┤├───────┼──────┼─────┤││73││同上│14:01:09│20,000元││├──┤├───────┼──────┼─────┤││74││同上│14:02:28│7,000元││├──┤├───────┼──────┼─────┤││75││103年7月1日│17:50:29│20,000元││├──┤├───────┼──────┼─────┤││76││同上│17:51:17│20,000元││├──┤├───────┼──────┼─────┤││77││103年7月4日│16:45:28│20,000元││├──┤├───────┼──────┼─────┤││78││同上│16:46:27│20,000元││├──┤├───────┼──────┼─────┤││79││同上│16:47:15│7,000元││├──┤├───────┼──────┼─────┤││80││103年7月5日│20:50:56│2,000元││├──┤├───────┼──────┼─────┤││81││103年7月11日│17:50:45│20,000元││├──┤├───────┼──────┼─────┤││82││同上│17:51:45│20,000元││├──┤├───────┼──────┼─────┤││83││同上│17:52:43│7,000元││├──┼──────────┼───────┼──────┼─────┼──────┤│84│⑦│103年6月22日│16:35:48│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2次,合計18││85││同上│16:36:27│20,000元│6,000元│├──┤├───────┼──────┼─────┤││86││103年6月27日│16:03:26│20,000元││├──┤├───────┼──────┼─────┤││87││同上│16:04:01│20,000元││├──┤├───────┼──────┼─────┤││88││103年7月1日│17:10:38│20,000元││├──┤├───────┼──────┼─────┤││89││同上│17:11:11│20,000元││├──┤├───────┼──────┼─────┤││90││同上│17:11:49│7,000元││├──┤├───────┼──────┼─────┤││91││103年7月4日│15:07:55│20,000元││├──┤├───────┼──────┼─────┤││92││同上│15:08:39│20,000元││├──┤├───────┼──────┼─────┤││93││同上│16:03:42│7,000元││├──┤├───────┼──────┼─────┤││94││103年7月5日│19:19:06│2,000元││├──┤├───────┼──────┼─────┤││95││103年7月10日│22:04:09│10,000元││├──┼──────────┼───────┼──────┼─────┼──────┤│96│⑧│103年7月1日│14:23:07│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0次,合計14││97││同上│14:23:42│20,000元│2,000元│├──┤├───────┼──────┼─────┤││98││同上│14:24:17│7,000元││├──┤├───────┼──────┼─────┤││99││103年7月4日│13:03:54│20,000元││├──┤├───────┼──────┼─────┤││100││同上│13:04:33│20,000元││├──┤├───────┼──────┼─────┤││101││同上│13:05:17│7,000元││├──┤├───────┼──────┼─────┤││102││103年7月5日│17:26:33│1,000元││├──┤├───────┼──────┼─────┤││103││103年7月10日│18:30:34│20,000元││├──┤├───────┼──────┼─────┤││104││同上│18:31:23│20,000元││├──┤├───────┼──────┼─────┤││105││同上│18:32:14│7,000元││├──┼──────────┼───────┼──────┼─────┼──────┤│106│⑨│103年6月22日│16:33:14│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5次,合計23││107││同上│16:33:50│20,000元│0,000元│├──┤├───────┼──────┼─────┤││108││103年6月27日│19:05:14│20,000元││├──┤├───────┼──────┼─────┤││109││同上│19:05:49│20,000元││├──┤├───────┼──────┼─────┤││110││同上│19:06:40│7,000元││├──┤├───────┼──────┼─────┤││111││103年7月1日│18:38:30│20,000元││├──┤├───────┼──────┼─────┤││112││同上│18:39:17│20,000元││├──┤├───────┼──────┼─────┤││113││同上│18:40:07│7,000元││├──┤├───────┼──────┼─────┤││114││103年7月4日│19:15:01│20,000元││├──┤├───────┼──────┼─────┤││115││同上│19:15:59│20,000元││├──┤├───────┼──────┼─────┤││116││同上│19:16:50│7,000元││├──┤├───────┼──────┼─────┤││117││103年7月5日│20:49:23│2,000元││├──┤├───────┼──────┼─────┤││118││103年7月11日│19:00:07│20,000元││├──┤├───────┼──────┼─────┤││119││同上│19:01:01│20,000元││├──┤├───────┼──────┼─────┤││120││同上│19:01:56│7,000元││├──┼──────────┼───────┼──────┼─────┼──────┤│121│⑩│103年6月22日│16:34:29│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6次,合計26││122││同上│16:35:11│20,000元│5,000元│├──┤├───────┼──────┼─────┤││123││103年6月27日│16:15:55│20,000元││├──┤├───────┼──────┼─────┤││124││同上│16:16:33│20,000元││├──┤├───────┼──────┼─────┤││125││103年7月1日│18:42:18│20,000元││├──┤├───────┼──────┼─────┤││126││同上│18:42:49│20,000元││├──┤├───────┼──────┼─────┤││127││103年7月4日│15:09:25│20,000元││├──┤├───────┼──────┼─────┤││128││同上│15:10:06│20,000元││├──┤├───────┼──────┼─────┤││129││同上│15:52:59│7,000元││├──┤├───────┼──────┼─────┤││130││103年7月5日│20:47:14│4,000元││├──┤├───────┼──────┼─────┤││131││103年7月11日│14:26:39│20,000元││├──┤├───────┼──────┼─────┤││132││同上│14:27:12│20,000元││├──┤├───────┼──────┼─────┤││133││同上│14:27:49│7,000元││├──┤├───────┼──────┼─────┤││134││103年7月12日│00:08:45│20,000元││├──┤├───────┼──────┼─────┤││135││同上│00:09:27│20,000元││├──┤├───────┼──────┼─────┤││136││同上│00:10:06│7,000元││├──┼──────────┼───────┼──────┼─────┼──────┤│137│⑪│103年6月22日│16:46:14│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4次,合計20││138││同上│16:46:47│20,000元│9,000元│├──┤├───────┼──────┼─────┤││139││103年6月27日│18:54:01│20,000元││├──┤├───────┼──────┼─────┤││140││同上│18:54:45│5,000元││├──┤├───────┼──────┼─────┤││141││103年7月1日│19:28:39│20,000元││├──┤├───────┼──────┼─────┤││142││同上│19:29:17│20,000元││├──┤├───────┼──────┼─────┤││143││同上│19:29:57│7,000元││├──┤├───────┼──────┼─────┤││144││103年7月4日│13:06:07│20,000元││├──┤├───────┼──────┼─────┤││145││同上│13:06:54│20,000元││├──┤├───────┼──────┼─────┤││146││同上│13:07:39│7,000元││├──┤├───────┼──────┼─────┤││147││103年7月5日│17:27:28│3,000元││├──┤├───────┼──────┼─────┤││148││103年7月10日│16:09:26│20,000元││├──┤├───────┼──────┼─────┤││149││同上│16:10:14│20,000元││├──┤├───────┼──────┼─────┤││150││同上│18:42:49│7,000元││├──┼──────────┼───────┼──────┼─────┼──────┤│151│⑫│103年6月22日│16:41:13│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4次,合計22││152││同上│16:41:56│20,000元│3,000元│├──┤├───────┼──────┼─────┤││153││103年6月26日│19:01:21│20,000元││├──┤├───────┼──────┼─────┤││154││同上│19:02:10│20,000元││├──┤├───────┼──────┼─────┤││155││103年7月1日│19:26:48│20,000元││├──┤├───────┼──────┼─────┤││156││同上│19:27:44│20,000元││├──┤├───────┼──────┼─────┤││157││同上│19:28:39│7,000元││├──┤├───────┼──────┼─────┤││158││103年7月3日│17:27:51│20,000元││├──┤├───────┼──────┼─────┤││159││同上│17:28:24│20,000元││├──┤├───────┼──────┼─────┤││160││同上│17:28:58│7,000元││├──┤├───────┼──────┼─────┤││161││103年7月4日│12:19:14│2,000元││├──┤├───────┼──────┼─────┤││162││103年7月10日│14:27:15│20,000元││├──┤├───────┼──────┼─────┤││163││同上│14:27:59│20,000元││├──┤├───────┼──────┼─────┤││164││同上│14:28:39│7,000元││├──┼──────────┼───────┼──────┼─────┼──────┤│165│⑬│103年6月22日│17:03:21│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4次,合計22││166││同上│17:04:00│20,000元│0,000元│├──┤├───────┼──────┼─────┤││167││103年6月27日│19:04:04│20,000元││├──┤├───────┼──────┼─────┤││168││同上│19:04:39│20,000元││├──┤├───────┼──────┼─────┤││169││同上│19:07:12│7,000元││├──┤├───────┼──────┼─────┤││170││103年7月1日│18:40:12│20,000元││├──┤├───────┼──────┼─────┤││171││同上│18:41:21│20,000元││├──┤├───────┼──────┼─────┤││172││103年7月4日│16:04:23│5,000元││├──┤├───────┼──────┼─────┤││173││同上│16:05:05│20,000元││├──┤├───────┼──────┼─────┤││174││同上│16:05:57│12,000元││├──┤├───────┼──────┼─────┤││175││同上│20:55:26│9,000元││├──┤├───────┼──────┼─────┤││176││103年7月11日│17:10:27│20,000元││├──┤├───────┼──────┼─────┤││177││同上│17:11:11│20,000元││├──┤├───────┼──────┼─────┤││178││同上│17:11:59│7,000元││├──┼──────────┼───────┼──────┼─────┼──────┤│179│⑭│103年6月22日│16:49:03│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3次,合計21││180││同上│16:49:39│20,000元│3,000元│├──┤├───────┼──────┼─────┤││181││103年6月27日│15:48:05│20,000元││├──┤├───────┼──────┼─────┤││182││同上│15:48:46│20,000元││├──┤├───────┼──────┼─────┤││183││103年7月1日│14:36:38│20,000元││├──┤├───────┼──────┼─────┤││184││同上│14:37:21│20,000元││├──┤├───────┼──────┼─────┤││185││同上│14:38:11│7,000元││├──┤├───────┼──────┼─────┤││186││103年7月3日│18:09:03│20,000元││├──┤├───────┼──────┼─────┤││187││同上│18:09:40│17,000元││├──┤├───────┼──────┼─────┤││188││103年7月4日│12:37:27│2,000元││├──┤├───────┼──────┼─────┤││189││103年7月10日│16:11:15│20,000元││├──┤├───────┼──────┼─────┤││190││同上│16:11:52│20,000元││├──┤├───────┼──────┼─────┤││191││同上│16:24:08│7,000元││├──┼──────────┼───────┼──────┼─────┼──────┤│192│⑮│103年6月22日│16:45:02│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5次,合計22││193││同上│16:45:11│20,000元│9,000元│├──┤├───────┼──────┼─────┤││194││103年6月26日│19:08:58│20,000元││├──┤├───────┼──────┼─────┤││195││同上│19:09:55│20,000元││├──┤├───────┼──────┼─────┤││196││同上│19:10:53│6,000元││├──┤├───────┼──────┼─────┤││197││103年7月1日│18:51:44│20,000元││├──┤├───────┼──────┼─────┤││198││同上│18:52:49│20,000元││├──┤├───────┼──────┼─────┤││199││同上│19:17:07│7,000元││├──┤├───────┼──────┼─────┤││200││103年7月3日│17:29:49│20,000元││├──┤├───────┼──────┼─────┤││201││同上│17:30:50│20,000元││├──┤├───────┼──────┼─────┤││202││同上│17:31:26│7,000元││├──┤├───────┼──────┼─────┤││203││103年7月4日│12:38:19│2,000元││├──┤├───────┼──────┼─────┤││204││103年7月10日│14:22:30│20,000元││├──┤├───────┼──────┼─────┤││205││同上│14:23:05│20,000元││├──┤├───────┼──────┼─────┤││206││同上│14:23:47│7,000元││├──┼──────────┼───────┼──────┼─────┼──────┤│207│⑯│103年6月22日│16:42:43│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4次,合計22││208││同上│16:43:13│20,000元│3,000元│├──┤├───────┼──────┼─────┤││209││103年6月27日│15:51:12│20,000元││├──┤├───────┼──────┼─────┤││210││同上│15:51:45│20,000元││├──┤├───────┼──────┼─────┤││211││103年7月1日│19:24:32│20,000元││├──┤├───────┼──────┼─────┤││212││同上│19:25:09│20,000元││├──┤├───────┼──────┼─────┤││213││同上│19:25:50│7,000元││├──┤├───────┼──────┼─────┤││214││103年7月4日│16:39:12│20,000元││├──┤├───────┼──────┼─────┤││215││同上│16:40:03│20,000元││├──┤├───────┼──────┼─────┤││216││同上│16:40:54│7,000元││├──┤├───────┼──────┼─────┤││217││103年7月5日│19:17:24│2,000元││├──┤├───────┼──────┼─────┤││218││103年7月10日│19:28:37│20,000元││├──┤├───────┼──────┼─────┤││219││同上│19:29:36│20,000元││├──┤├───────┼──────┼─────┤││220││同上│19:30:08│7,000元││├──┼──────────┼───────┼──────┼─────┼──────┤│221│⑰│103年6月22日│16:37:21│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4次,合計22││222││同上│16:38:00│20,000元│4,000元│├──┤├───────┼──────┼─────┤││223││103年6月27日│16:02:01│20,000元││├──┤├───────┼──────┼─────┤││224││同上│16:02:40│20,000元││├──┤├───────┼──────┼─────┤││225││103年7月1日│18:40:54│20,000元││├──┤├───────┼──────┼─────┤││226││同上│18:47:33│20,000元││├──┤├───────┼──────┼─────┤││227││同上│18:48:34│7,000元││├──┤├───────┼──────┼─────┤││228││103年7月4日│15:06:30│20,000元││├──┤├───────┼──────┼─────┤││229││同上│15:07:12│20,000元││├──┤├───────┼──────┼─────┤││230││同上│15:53:45│7,000元││├──┤├───────┼──────┼─────┤││231││103年7月5日│19:18:16│3,000元││├──┤├───────┼──────┼─────┤││232││103年7月10日│22:21:12│20,000元││├──┤├───────┼──────┼─────┤││233││同上│22:21:44│20,000元││├──┤├───────┼──────┼─────┤││234││同上│22:22:18│7,000元││├──┼──────────┼───────┼──────┼─────┼──────┤│235│⑱│103年6月22日│16:47:41│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5次,合計20││236││同上│16:48:11│20,000元│8,500元│├──┤├───────┼──────┼─────┤││237││103年6月27日│19:17:12│20,000元││├──┤├───────┼──────┼─────┤││238││同上│19:18:06│20,000元││├──┤├───────┼──────┼─────┤││239││同上│19:19:36│1,500元││├──┤├───────┼──────┼─────┤││240││同上│20:16:05│5,000元││├──┤├───────┼──────┼─────┤││241││103年7月1日│14:20:48│20,000元││├──┤├───────┼──────┼─────┤││242││同上│14:21:24│20,000元││├──┤├───────┼──────┼─────┤││243││同上│14:22:11│7,000元││├──┤├───────┼──────┼─────┤││244││103年7月3日│17:56:39│20,000元││├──┤├───────┼──────┼─────┤││245││同上│17:57:19│6,000元││├──┤├───────┼──────┼─────┤││246││103年7月5日│17:25:43│2,000元││├──┤├───────┼──────┼─────┤││247││103年7月10日│16:12:51│20,000元││├──┤├───────┼──────┼─────┤││248││同上│16:13:25│20,000元││├──┤├───────┼──────┼─────┤││249││同上│18:41:35│7,000元││├──┼──────────┼───────┼──────┼─────┼──────┤│250│⑲│103年6月22日│16:18:22│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12次,合計18││251││同上│16:19:42│20,000元│3,000元│├──┤├───────┼──────┼─────┤││252││103年6月27日│16:17:36│20,000元││├──┤├───────┼──────┼─────┤││253││同上│16:18:11│20,000元││├──┤├───────┼──────┼─────┤││254││同上│16:18:47│7,000元││├──┤├───────┼──────┼─────┤││255││103年7月1日│19:17:58│20,000元││├──┤├───────┼──────┼─────┤││256││同上│19:18:39│20,000元││├──┤├───────┼──────┼─────┤││257││同上│19:23:48│7,000元││├──┤├───────┼──────┼─────┤││258││103年7月5日│20:48:05│2,000元││├──┤├───────┼──────┼─────┤││259││103年7月11日│14:28:34│20,000元││├──┤├───────┼──────┼─────┤││260││同上│14:29:09│20,000元││├──┤├───────┼──────┼─────┤││261││同上│14:29:43│7,000元││├──┼──────────┼───────┼──────┼─────┼──────┤│262│⑳│103年6月22日│16:38:53│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0├───────┼──────┼─────┤13次,合計20││263││同上│16:39:51│20,000元│8,000元│├──┤├───────┼──────┼─────┤││264││103年6月26日│18:59:42│20,000元││├──┤├───────┼──────┼─────┤││265││同上│19:00:28│20,000元││├──┤├───────┼──────┼─────┤││266││103年7月1日│14:25:14│20,000元││├──┤├───────┼──────┼─────┤││267││同上│14:25:49│20,000元││├──┤├───────┼──────┼─────┤││268││同上│14:26:27│7,000元││├──┤├───────┼──────┼─────┤││269││103年7月3日│17:58:02│20,000元││├──┤├───────┼──────┼─────┤││270││同上│17:58:38│13,000元││├──┤├───────┼──────┼─────┤││271││103年7月4日│12:20:07│1,000元││├──┤├───────┼──────┼─────┤││272││103年7月10日│14:24:36│20,000元││├──┤├───────┼──────┼─────┤││273││同上│14:25:10│20,000元││├──┤├───────┼──────┼─────┤││274││同上│14:25:45│7,000元││├──┼──────────┼───────┼──────┼─────┼──────┤│275│㉑│103年6月23日│12:59:32│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5次,合計79││276││同上│13:00:14│19,000元│,000元│├──┤├───────┼──────┼─────┤││277││103年7月13日│15:51:42│10,000元││├──┤├───────┼──────┼─────┤││278││同上│19:23:01│20,000元││├──┤├───────┼──────┼─────┤││279││同上│19:23:47│10,000元││├──┼──────────┼───────┼──────┼─────┼──────┤│280│㉒│103年6月22日│17:08:03│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7次,合計98││281││同上│17:08:53│3,000元│,000元│├──┤├───────┼──────┼─────┤││282││103年7月6日│19:13:47│20,000元││├──┤├───────┼──────┼─────┤││283││同上│19:14:39│8,000元││├──┤├───────┼──────┼─────┤││284││103年7月13日│15:20:31│20,000元││├──┤├───────┼──────┼─────┤││285││同上│15:21:27│20,000元││├──┤├───────┼──────┼─────┤││286││同上│15:22:32│7,000元││├──┼──────────┼───────┼──────┼─────┼──────┤│287│㉓│103年6月23日│16:36:02│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4次,合計47││288││同上│16:36:57│15,000元│,000元│├──┤├───────┼──────┼─────┤││289││103年7月15日│16:55:05│4,000元││├──┤├───────┼──────┼─────┤││290││同上│18:48:09│8,000元││├──┼──────────┼───────┼──────┼─────┼──────┤│291│㉔│103年6月22日│11:57:00│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4次,合計74││292││同上│11:57:42│20,000元│,000元│├──┤├───────┼──────┼─────┤││293││103年7月6日│16:33:48│20,000元││├──┤├───────┼──────┼─────┤││294││同上│16:34:24│14,000元││├──┼──────────┼───────┼──────┼─────┼──────┤│295│㉕│103年6月29日│13:54:31│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2次,合計40││296││同上│13:54:58│20,000元│,000元│├──┼──────────┼───────┼──────┼─────┼──────┤│297│㉖│103年6月29日│13:53:06│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2次,合計40││298││同上│13:53:33│20,000元│,000元│├──┼──────────┼───────┼──────┼─────┼──────┤│299│㉗│103年6月29日│16:11:16│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2次,合計││300││同上│16:11:54│20,000元│40,000元│├──┼──────────┼───────┼──────┼─────┼──────┤│301│㉘│103年7月8日│13:51:41│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3次,合計41││302││同上│13:52:33│1,000元│,000元│├──┤├───────┼──────┼─────┤││303││103年7月10日│22:02:58│20,000元││├──┼──────────┼───────┼──────┼─────┼──────┤│304│㉙│103年7月8日│14:48:00│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3次,合計47││305││同上│14:48:42│17,000元│,000元│├──┤├───────┼──────┼─────┤││306││103年7月10日│22:03:37│10,000元││├──┼──────────┼───────┼──────┼─────┼──────┤│307│㉚│103年7月8日│18:04:35│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3次,合計46││308││同上│18:05:53│20,000元│,000元│├──┤├───────┼──────┼─────┤││309││同上│18:07:56│6,000元││├──┼──────────┼───────┼──────┼─────┼──────┤│310│㉛│103年6月29日│16:12:40│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2次,金額23││311││同上│16:13:20│3,000元│,000元│├──┼──────────┼───────┼──────┼─────┼──────┤│312│㉜│103年6月30日│14:42:49│1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3次,合計33││313││同上│18:08:24│20,000元│,000元│├──┤├───────┼──────┼─────┤││314││同上│18:09:18│3,000元││├──┼──────────┼───────┼──────┼─────┼──────┤│315│㉝│103年6月25日│16:01:07│17,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4次,合計64││316││103年7月15日│18:48:47│20,000元│,000元│├──┤├───────┼──────┼─────┤││317││同上│18:49:21│20,000元││├──┤├───────┼──────┼─────┤││318││同上│18:49:57│7,000元││├──┼──────────┼───────┼──────┼─────┼──────┤│319│㉞│103年6月28日│22:56:03│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3次,合計46││320││同上│22:56:44│20,000元│,000元│├──┤├───────┼──────┼─────┤││321││同上│22:57:35│6,000元││├──┼──────────┼───────┼──────┼─────┼──────┤│322│㉟│103年6月27日│15:37:09│9,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6次,合計90││323││同上│18:51:45│20,000元│,000元│├──┤├───────┼──────┼─────┤││324││同上│18:52:34│14,000元││├──┤├───────┼──────┼─────┤││325││103年7月15日│18:46:24│20,000元││├──┤├───────┼──────┼─────┤││326││同上│18:46:52│20,000元││├──┤├───────┼──────┼─────┤││327││同上│18:47:37│7,000元││├──┼──────────┼───────┼──────┼─────┼──────┤│328│㊱│103年6月22日│12:01:30│12,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5次,合計74││329││同上│14:48:20│17,000元│,000元│├──┤├───────┼──────┼─────┤││330││同上│17:39:30│8,000元││├──┤├───────┼──────┼─────┤││331││103年7月6日│15:26:26│20,000元││├──┤├───────┼──────┼─────┤││332││同上│15:44:22│17,000元││├──┼──────────┼───────┼──────┼─────┼──────┤│333│㊲│103年6月22日│12:08:42│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5次,合計70││334││同上│12:09:18│20,000元│,500元│├──┤├───────┼──────┼─────┤││335││同上│12:10:01│7,500元││├──┤├───────┼──────┼─────┤││336││103年7月4日│19:13:08│20,000元││├──┤├───────┼──────┼─────┤││337││同上│19:21:20│3,000元││├──┼──────────┼───────┼──────┼─────┼──────┤│338│㊳│103年6月20日│14:26:09│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7次,合計97││339││103年6月21日│18:50:20│20,000元│,000元│├──┤├───────┼──────┼─────┤││340││同上│18:53:12│9,000元││├──┤├───────┼──────┼─────┤││341││103年6月29日│15:10:04│2,000元││├──┤├───────┼──────┼─────┤││342││103年7月3日│17:56:07│20,000元││├──┤├───────┼──────┼─────┤││343││同上│17:56:55│20,000元││├──┤├───────┼──────┼─────┤││344││同上│18:13:24│6,000元││├──┼──────────┼───────┼──────┼─────┼──────┤│345│㊴│103年7月1日│05:01:02│2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5次,合計43││346││同上│05:01:42│400元│,600元│├──┤├───────┼──────┼─────┤││347││103年7月2日│19:30:59│20,000元││├──┤├───────┼──────┼─────┤││348││同上│19:31:35│20,000元││├──┤├───────┼──────┼─────┤││349││同上│19:39:36│3,000元││├──┼──────────┼───────┼──────┼─────┼──────┤│350│㊵│103年7月3日│11:32:04│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3次,合計46││351││同上│11:32:37│20,000元│,000元│├──┤├───────┼──────┼─────┤││352││同上│11:33:36│6,000元││├──┼──────────┼───────┼──────┼─────┼──────┤│353│㊶│103年6月29日│15:08:59│1,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3次,合計24││354││103年7月3日│13:24:02│20,000元│,000元│├──┤├───────┼──────┼─────┤││355││同上│13:24:56│3,000元││├──┼──────────┼───────┼──────┼─────┼──────┤│356│㊷│103年6月22日│12:10:48│20,000元│此卡號共提領│├──┤0000000000000000000├───────┼──────┼─────┤6次,合計94││357││同上│12:11:23│20,000元│,000元│├──┤├───────┼──────┼─────┤││358││同上│12:12:26│7,000元││├──┤├───────┼──────┼─────┤││359││103年7月6日│12:55:18│20,000元││├──┤├───────┼──────┼─────┤││360││同上│12:55:58│20,000元││├──┤├───────┼──────┼─────┤││361││同上│12:56:32│7,000元││├──┴──────────┴───────┴──────┴─────┴──────┤│總提款金額:5,492,600元│└─────────────────────────────────────────┘附表二┌──┬──────┬────────┬─────────────┬─────┐│編號│通訊開始時間│通話對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103年4月3│被告洪珮容所持用│A:喂?│警卷第14頁│││日03時29分44│之門號0000000000│B:喂,阿妳現在在哪?││││秒│號行動電話(A)│A:我在 小敏 這裡啊。│││││與身分不明某女所│B:阿他們兩個男的為什麼都│││││持用之0000000000│不回?│││││號行動電話(B)│A:真的假的。阿他們不是明││││││天要拿10萬上去?││││││B:幹嘛?││││││A:...叫他們兩個拿上去的阿││││││B:是哥叫他們拿上去的喔?││││││A:對阿。││││││B:早上喔?││││││A:(問在場其他人:早上喔││││││?)對阿。││├──┼──────┼────────┼─────────────┼─────┤│2│103年4月18│被告洪珮容所持用│B:幹嘛?│警卷第106│││日07時50分21│之門號0000000000│A:起床了沒?│頁│││秒│號行動電話(A)│B:恩。│││││與被告陣廷毅所持│A:你起床了沒?│││││用之門號00000000│B:妳八點半再叫我。│││││34號行動電話(B│..................│││││)│B:八點啦。││││││A:七點五十了勒。││││││B:喔喲,讓我八點,報班的││││││時候,然後、然後再讓我││││││睡一下,妳八點半再叫我││││││。││││││A:你現在報班阿。││││││B:對阿,我現在要報阿,八││││││點半再叫我。││││││A:你都賴床。││││││B:喔喲,睡一下。││││││A:那你先報班。││││││B:好嘛。││├──┼──────┼────────┼─────────────┼─────┤│3│103年6月11│被告洪珮容所持用│A:起床。│警卷第111│││日07時40分54│之門號0000000000│B:恩。│頁│││秒│號行動電話(B)│A:阿那個誰, 阿勳 的資料有│││││與被告羅勁峰所持│傳了嗎?│││││用之門號00000000│B:不知道耶。│││││73號行動電話(A│A:那你是不是叫他一下,看│││││)│、不然怎麼報,不然我不││││││會報阿。││││││B:恩。││││││A:好快點,叫他們起床了。││││││B:恩。││││││A:快點,7點半了。││││││B:恩。││││││A:妳叫陣廷毅叫阿勳起來,││││││報、報班了,因為我那個││││││資料不知道你們到底傳了││││││沒。││││││B:恩。││├──┼──────┼────────┼─────────────┼─────┤│4│103年6月26│被告洪珮容所持用│A:喂。│警卷第113│││日12時04分28│之門號0000000000│B:喂。│頁│││秒│號行動電話(B)│A:起來了。│││││與被告羅勁峰所持│B:喂。│││││用之門號00000000│A:起來了。│││││73號行動電話(A│B: 陣廷毅勒 ?│││││)│A:....看一下。││││││B:陣廷毅勒?││││││A:...睡覺啦。││││││B:阿?││││││A:「S」妳顧喔?││││││B:什麼東西?││││││A:我說「S」阿。││││││B:我顧的阿。││││││A:妳顧的?││││││B:阿不然勒。││││││A:好,拜拜。││││││B:阿陣廷毅哩?││││││A:好咩,我看咩。││││││B:他在哪,你們現在在哪?││││││A:我在家阿。││││││B:你們在家?││││││A:陣廷毅高雄啦。││││││................││││││B:阿、阿勳有上去嗎?││││││A:沒有,我們兩個、我們兩││││││個要趕下班阿。││││││B:阿所以你們兩個現在在家││││││,他在苗栗?││││││A:對阿,他們...要顧知哥阿││││││,不然勒?││││││................││││││A:妳還要顧嗎?││││││B:我是怕我那個換算那個算││││││錯耶。││││││A:好...我起來了。││││││B:你先看一下,因為我今天││││││看那個匯率是47。││││││A:4.7而已喔。││││││B:對阿。││││││A:好我看一下咩。││││││B:恩。││││││A:恩。││└──┴──────┴────────┴─────────────┴─────┘
附表三┌──┬────────────┬────┐│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點鈔機│1台│├──┼────────────┼────┤│2│SIM卡│4張│├──┼────────────┼────┤│3│計算機│1台│├──┼────────────┼────┤│4│帳冊│1本│├──┼────────────┼────┤│5│紫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電池1個)││├──┼────────────┼────┤│6│黑色蘋果牌行動電話(含SI│1支│││M卡1張)││├──┼────────────┼────┤│7│白色蘋果牌行動電話(含SI│1支│││M卡1張)││├──┼────────────┼────┤│8│記載卡片編號資料│1本│├──┼────────────┼────┤│9│行動電話(含SIM卡2張)│3支│├──┼────────────┼────┤│10│銀聯卡│90張│├──┼────────────┼────┤│11│偽造銀聯卡│87張│├──┼────────────┼────┤│12│新臺幣4000元││└──┴────────────┴────┘附表四┌──┬────────────┬────┐│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電話帳單│5張│├──┼────────────┼────┤│2│租賃契約│1本│├──┼────────────┼────┤│3│標籤紙│1包│├──┼────────────┼────┤│4│台胞證│1本│├──┼────────────┼────┤│5│機車駕照│1張│├──┼────────────┼────┤│6│筆記本│1本│├──┼────────────┼────┤│7│國 泰世華 存款憑證│1張│├──┼────────────┼────┤│8│開銷紀錄單│1張│├──┼────────────┼────┤│9│隨身碟│2個│├──┼────────────┼────┤│10│電子磅秤│1台│├──┼────────────┼────┤│11│轉帳收據│1包│├──┼────────────┼────┤│12│新臺幣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