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04號聲請人 林相儒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韓商瑞麗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