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975號
原   告  賴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宇 即金沙餐飲店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
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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