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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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28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李水忠
       吳國興
被   告  林讌伃 (原名 林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四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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