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2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287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李水忠 吳國興 被 告 林讌伃 (原名 林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臺北簡易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