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0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0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   告  顏國峰 (即被繼承人 顏明東 之遺產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顏明東賸餘遺產之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
幣貳萬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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