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樹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肆伍貳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於民國105年12月5日21時30分許,在新竹縣○○鄉○○街○○號6樓之2,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於105年12月5日18時許,於新竹縣○○鄉○○街○○
號6樓之2,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行為,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0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於106年7月21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106年9月1日釋放出所(另案接執行),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刑事裁定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訛。
(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6公克、驗餘淨重
0.4527公克(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安字第29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6年度毒偵字第582號卷第53頁),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4日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足參(同上卷第56頁),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亦屬查獲之毒品,自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佳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