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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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