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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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9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殺人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減為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2月16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因自首亦接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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