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8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複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訴人向本院具狀表示願意無條件將系爭土地返還被上訴人,並請求與被上訴人成立訴訟上和解,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1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周靜秀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