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訴字第993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被告丁○○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庚○○被告癸○○即甲○○之
壬○○即甲○○之辛○○即甲○○之己○○即甲○○之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因被告抗辯已取得系爭土地之地上權而非無權占有,而該地上權之爭議則以本院87年度訴字第1017號確認地上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於他訴終結前,於民國89年9月11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二、茲查明本院87年度訴字第1017號確認地上權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5月24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及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堪認已無繼續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是以,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范明達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