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珊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參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申請書、交易明細表理賠申請書、小
額信用保險理賠金額計算表、保險給付匯款申請書及債權移
轉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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