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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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
求確認承租土地位置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