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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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467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管靜怡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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