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424號上訴人 詹宗華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美玉 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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