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437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則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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