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997號上訴人 李炯宏 被上訴人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舉昇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李瑜娟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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