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1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劉恩銪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對於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執更助字第78號執行傳票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劉恩銪收到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其上記載「已執畢有期徒刑1年1月,本件尚須執行有期徒刑5月」,然聲請人於報到執行時,卻被告知尚須執行有期徒刑7月,請求裁定剩餘應執行之刑期云云。
二、按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至明。次按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易言之,倘檢察官尚未就執行裁判有所指揮(製作指揮書),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54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2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至於前揭有期徒刑1年6月之執行,應由檢察官指揮執行。經本院查詢聲請人在監在押紀錄,目前聲請人並未在監,本院復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本件執行情形之結果,承辦書記官表示:「被告經二次傳喚,僅第一次到庭,後因就執行時間有疑義先行請回後,第二次傳喚即未到庭,檢察官尚無從開立執行指揮書。」等語,有本院出入監簡列表及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6、17頁),顯見本件檢察官尚未就執行裁判有所指揮,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聲請人尚無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之餘地。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劉秉鑫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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