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6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被   告  黃秀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下
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
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
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03,070元及其
中39,410元自民國(下同)103年9月3日至起清償日止,按
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300元違約金
、延滯第二個月計付400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計付500元
違約金,嗣於10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請求金額為
被告應給付39,410元及自98年9月25日至起清償日止,按年
息19.71%計算之利息。是查,依原告所為之請求,既已因撤
回及減縮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範圍,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依法指定辯論
期日。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