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司板小調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板小調字第2436號
聲 請 人 嗄琍可.米优
代 理 人  唐迪華 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獲裁定准予進行更生程序,因
工作不穩定,聲請人原供償還相對人款項之帳戶遭相對人關
閉,致聲請人無法還款,爰請求相對人准予聲請人分期清償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
○路○段○○號1樓及地下1樓,有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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