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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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989號
原 告 吳韻玫
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7日下午2點5分在本
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