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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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何柏文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陳鈺婷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朝掌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周緯欣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陳鈺婷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光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環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麗景天下)薪資明細表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兩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7,780元,共48期清償,為期8年,總清償金額為1,333,440元,清償成數為28.79%,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0日為第一期首繳日,每期當月10日前依債權比例,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而債務人每月收入平均為28,800元,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4,910元後,每月願清償13,890元,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經查,債務人目前擔任環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派駐社區之保全人員,債務人 陳明其 先前每月薪資平均為30,000元,但若要領到該金額需額外加班,現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已限制每人每月工時上限為288小時,故債務人現每月收入平均為28,800元(此有新北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函影本、環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及100年8月份、9月份薪資明細表在卷可稽)。債務人更生方案所列每月之生活費為14,910元,扣除勞保費、健保費非消費性支出後為12,910元,雖較100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10,792元為高,惟該金額並非唯一衡量標準(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其租屋於台北市新店區,該區與台北市消費水準相當,再徵諸其工作地點係分別位於台北市文山區、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永和區等地,若以100年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794元之標準計算較符實情,核其消費支出總額12,910元,並未逾上開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亦與台北市與新北市之最低生活費用平均值標準相當(147
94+10792÷2=12793)。衡諸其所列各項支出,尚無浪費、奢侈之情形,其所列必要生活費用尚屬合理。另債務人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依同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延長清償期為8年,還款成數已達28.79%,堪認其確已盡償債之能事。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同條例第64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本件更生方案應予以認可,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如附表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聲請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10日為第一期首繳日,每期首月10日依附件所示之清償金額,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