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原告全研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毓英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山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明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山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1月18日以「四驅動對位對準平台」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旋於同年7月19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依法繳納規費後,發給新型第M31950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山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騰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2項、第3項及第94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以100年
6月16日(99)智專三(一)05017字第099209521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6月16日經訴字第1000610053
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山騰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山騰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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