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聲減字第二0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二五、四一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又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0九0號判決上訴駁回,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