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足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彭坤業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
9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