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陳桂琴
被 上訴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民國107年9月12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69,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