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沙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憶菱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
度偵字第14394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沙簡字第30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
項、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憶菱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依同法第245條
第1項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 謝俊偉 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之民國107年7月18
日撤回告訴聲請狀一件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