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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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蘇紫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零捌仟肆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零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肆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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