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五三四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黃宏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