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五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遺棄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二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對於無自救力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法令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不為其生存所
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九十五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