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二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
、及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刑。
中 竣?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靜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葉淑惠